发表时间:2024-11-25 13:51:42 来源:产品中心
根据南丰县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依据南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坐落于琴城镇水南村车上、庵上、岭上村小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南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字〔2023〕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征收该宗土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征收土地位于琴城镇水南村车上、庵上、岭上村小组,本宗土地的四至界线:东靠环城南路,南靠环城南路、扩建征迁房安置用地,西靠赖秀根房屋,北靠周木林生房屋,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甲鱼塘20元/㎡(含甲鱼搬迁及相关附属设施),隔热屋100元/㎡,其他60元/㎡,村庄公用水井3660元/口,家庭水井或压水井1200元/座,水泥晒场78元/㎡,石墙(磅)72元/㎡,砖围墙118元/㎡,坟墓1000元/穴,沼气池980元/座,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3000元/套,网络、有线元/户,空调、热水器拆装费240元/台,室内暗线安装补偿(房屋面积在 100 ㎡ (含)以上,按人民币 1800 元/户的标准补偿、房屋面积在 50 ㎡ (含)— 100 ㎡之间,按人民 币 1200 元/户的标准补偿、房屋面积在 50 ㎡以下,按人民币 720 元/户的标准补偿)。
超过批准有效期或过于破旧、没有使用价值及闲置的房屋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经认定后,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或不予补助。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由县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核算(核算可聘请有资质单位(非本县)做评估,评估结果须经行政主任部门备案认可,核算部门盖章确认),并依据核算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依据南丰县人民《关于印发南丰县加强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丰府发〔2018〕6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做出详细的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配合。
十一、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房屋面积在 100 ㎡ (含)以上,按人民币 1800 元/户的标准补偿。
备注:1 、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内外粉刷、水电齐全且可正常使用的房屋。2 、单面粉 刷则按补偿标准的 80%予以补偿; 内外均未粉刷的按补偿标准的 60%予以补偿。 3、 无水有电或有水无电的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扣除人民币 50 元/㎡;水电均无的扣除人 民币 100 元/㎡。最低补偿价格为人民币 96 元/㎡。